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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长松与鞠湖波、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松,鞠湖波,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037号原告张长松,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鞠湖波,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光小区14栋1单元401。法定代表人康凯,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新村六组。负责人方守翔,公司经理。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4楼401室。负责人赵金元,公司总经理。原告张长松诉被告鞠湖波、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长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长松负担。审判员  袁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