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洪英、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英,宋文华,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陈洪英,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宋文华,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陈洪英与被执行人宋文华、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3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国华、宋文华支付20.9887万元法律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20.9887万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华、宋文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