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8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丁仕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丁仕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8392号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明(特别授权代理),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稽查大队大队长,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陈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仕俊,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仕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仕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琼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