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杰与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3行初40号原告杨杰,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迎宾路18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杰负担。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买 瑛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亚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