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孟荣毅与马占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荣毅,马占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荣毅,男,汉族,1986年4月1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占军,男,汉族,1950年5月3日生,住青海省海西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荣毅因与被上诉人马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7)青2891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荣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荣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71.6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上诉人孟荣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卓鹏审判员马建平审判员鲍丽娜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