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好美、吴小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好美,吴小毛,吴国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好美,男,汉族,1949年10月5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吴小毛,男,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吴国备,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进贤县,现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陶好美与被执行人吴小毛、吴国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吴国备在银行有9000余元的存款,本院已对该存款进行扣划。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建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