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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孙军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军峰,熊朋,王宏兴,熊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军峰,男,汉族,1974年0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熊朋,女,汉族,1975年02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宏兴,男,汉族,1978年0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熊向朋,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宏兴、熊向朋、熊朋、孙军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12月27日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14年12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4.4‰计算);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及执行费44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扣划熊朋银行存款12333元,收取执行费333元,下余12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宏兴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工资帐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18年9月13日)。被执行人王宏兴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本院已对其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王宏兴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