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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300号莫开明与段利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开明,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莫开明,男。被执行人:段利,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开明与被执行人段利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莫开明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26民初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舒 杰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周尚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茂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