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喜顺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喜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188号罪犯张喜顺,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8)沧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喜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至2023年6月2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以(2009)冀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6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张喜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喜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喜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于某1、白某及罪犯证明人魏某、于某2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喜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到该犯的犯罪性质以及犯罪情节,并结合其狱内消费和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喜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