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425号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泳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系原告员工。被告:佛山市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周韦光。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味送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驳回,被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9627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原告供应酱料等货物给被告,约定被告每月10日前付清上月货款,如逾期付款,则被告将每日按照拖欠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2017年7月3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公示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律师函1份,证明原告曾聘请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3.供货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应酱料等货物给被告,约定被告每月10日前支付清上月货款,如果超期,则被告每天支付拖欠总金额的1%给原告作为违约金。4.仓库入账数据表1份(2页)、对数函1份,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19627元。5.送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6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酱料销售配送事宜拟定以下的合作条例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每月10号前乙方要付清上个月所有货款,乙方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此期限的10天,如果超过此期限的话,甲方将会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1%收取违约金,并有权暂停供货,甚至停止本协议的执行。合同签字盖章处,甲方盖有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印章,乙方盖有佛山市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原告持有送货单数张,记载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原告多次向粤汇餐饮有限公司三水店、粤汇餐饮有限公司禅城店送货,货物为扁豆、桂皮、核桃肉、小麦、喜点黄奶油等,收货人签名处均有签字。原告持有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对数函一份,载明,“佛山市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2016年度送货到贵酒楼,尚未支付合计金额119627.54元,以上金额双方已核对确认无误。”客户确认盖章处盖有佛山市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并有周韦光签名,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7日。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119627元,有被告盖章的《供货合同》、对数函以及送货单予以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9627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6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962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6元,由被告佛山市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妙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