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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德路博润滑油有限公司、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路博润滑油有限公司,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987号之一原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孙汉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承德县冀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承德路博润滑油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承栗路南大塘。法定代表人:闫利民,职务,经理。被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徐福民,职务,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路博润滑油有限公司、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路博润滑油有限公司、被告承德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0.00元,由原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李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