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志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与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光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志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光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120号申请执行人:德志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悦,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国伟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郑龙飞。被执行人: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郑龙飞。被执行人:中金光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志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光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债务且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本院于2017年9月以应执行金额为限对对被执行人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光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6108.6元(待作发还)。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先后于2017年6月、9月和10月进行了3次财产查控,但均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房地产或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存执行不能。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德志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沪0106民初10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张国梁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