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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潘竞赛、周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竞赛,周玲,王心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52号申请人:潘竞赛,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周玲,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心心,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潘竞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心心所有的皖11-×××××号变型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心心所有的皖11-×××××号变型拖拉机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期限两年。二、查封申请人周玲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求知路北侧楼房01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屋编码:3413024504002300020102)。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潘竞赛、周玲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