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刘某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3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松,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明学,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松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松及其辩护人陈明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松潜入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大埔祥和苑B1栋,使用螺丝刀破窗入户盗窃了被害人严某1人民币3500元、港币9000元(汇率换算约合7980.84元人民币)。2017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松潜入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石桥豪苑山庄D巷11号,以相同手法入户盗窃了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3000元、港币41000元(汇率换算约合36157.9元人民币)、劳力士手表、铂金项链等财物,并在被害人停在院内的轿车内盗窃了木手链和纪念币,经鉴定,被盗的劳力士手表一只、铂金项链一条总价值为36676.49元人民币。同年5月29日22时许,民警在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岳东路翔丰酒店后面将被告人刘某松抓获,随后缴回被盗财物外国币二十八张、玉器三个、纪念币三枚、木手链两条、铂金项链一条、人民币一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只。缴回的被盗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沈某。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刘某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松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松盗窃数额共是人民币97315.33元,刚达到数额巨大;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盗窃财物及人民币1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刘某松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5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松潜入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埔祥和苑B1栋,使用螺丝刀破窗入户盗窃了被害人严某1人民币3500元、港币9000元(汇率换算约合7980.84元人民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对被害人严某1被盗窃一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严某1的陈述:2017年5月11日凌晨0时许,我与家人都回房间休息睡觉了,在一整夜都没有人在家中走动,直到早上6时许,我起床下一楼的时候,我就看到我房间内的物品凌乱,接着我就走到每层楼去看了下,发现一楼我放东西的房间内被翻的很乱,接着我就叫醒家人并报警处理。在家中被盗物品有:港币约20000元(面值1000元)、美金300元(面值100元)、我和我大儿子的身份证各一张,我和我小儿子的港澳通行证各一张、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两张(其中一张储蓄卡内约1500000元人民币,另一张是信用卡)、我的中信银行卡一张(卡内约有300000元人民币)、我的中国银行卡一张(卡内约有70000元人民币),以上物品当时是放在我的宝蓝色手提包内,包是放在我房间的衣柜内,现包还在我家中;还有一条翡翠珠子串金珠子的手链(珠子颜色是紫黑色的),价值约1000元人民币,当时手链是放在房间的化妆台桌上面。在黑色奔驰轿车内被盗物品有:我老公的中信银行卡一张(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内金额我不清楚),我老公的身份证一张,港澳通行证一张;人民币约10000元(面值100元),以上物品当时是放在一台黑色(奔驰S400)小轿车(车牌号码:粤L×××××)一个黑色包内,是被告人在家拿钥匙开车门到车内盗窃的,现车和车钥匙都在家中。所有被盗物品的总价值约50000元人民币。当时是一楼的玻璃窗户被敲碎,嫌疑人从窗户爬进我家中实施盗窃的,现场有监控录像,视频内显示是一人实施盗窃,中年男子,地中海头发,在盗窃过程中,嫌疑人一直用手捂住一半的脸,正面看不清楚。3、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埔祥和苑B1栋。4、被告人刘某松的供述:2017年5月10日晚上19时多,我从惠阳区淡水桥头市场出租屋出来走了一段路程后,我坐摩的来到大埔祥和苑别墅区,在周围走了一下,到了22时,我走路从别墅区大门进去,我进去别墅区后在别墅区寻找目标,看到一户人家的院子门没有关是开着的,然后我走前去看,看到院子没有人在,我就走进院子,看到有人在大厅看电视,并有人说话的声音,我害怕被发现躲藏在旁边的小巷,等待时机进行盗窃,大约到了23时多,我看到大厅关灯了,就从小巷出来到院子走一下,但还听有人说话的声音,就又回小巷躲藏,到了凌晨零时多,我发现没有什么异常,就走到院子找到一把螺丝刀,来到小巷旁边将一玻璃窗撬坏了,我撬坏玻璃窗后将玻璃轻轻拿下来,然后从窗户进去屋内,在一楼楼梯间与厨房旁边的一个房间内盗窃了一些人民币、港币后就出来,并上了二楼去,我在二楼没有偷到东西,就返回一楼在一个柜子找到二把轿车钥匙,还有在鞋架一个小钱包内偷了几拾元人民币零散钱,我偷到东西后怕被玻璃搞伤手就在一楼拿了一件衣报垫着再出去,我使用轿车钥匙将车门打开,在一部奔驰轿车前面中间位置拿一个钱包出来,与钥匙放在院子的墙边,由于我一时紧张忘记了钱包内的钱,当时只拿工具螺丝刀还有我垫的衣服离开,并从大门岗亭旁边围墙爬了出去,到大埔的河边我将衣服以及螺丝刀扔到河里去了,走到家路酒店旁边坐了一部摩的来到好宜多商场的水果街一小巷躲藏数偷来的钱,我随便数了人民币约3500元、港币9000元。我数钱后又坐一部摩的到一个洗脚店洗脚,具体就是这样的。5、2017年5月10日02时52分26秒的监控录像截图,证实经被告人刘某松指认,监控录像显示的画面就是其盗窃当晚监控显示的画面。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2017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松潜入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石桥豪苑山庄D巷11号,使用螺丝刀破窗入户盗窃了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3000元、港币41000元(汇率换算约合36157.9元人民币)、劳力士手表、铂金项链等财物,并在被害人停在院内的轿车内盗窃了木手链和纪念币,经鉴定,被盗的劳力士手表一只、铂金项链一条总价值为36676.49元人民币。同年5月2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岳东路翔丰酒店后面将被告人刘某松抓获,随后缴回被盗财物外国币二十八张、玉器三个、纪念币三枚、木手链两条、铂金项链一条、人民币一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只。缴回的被盗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沈某。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3日对被害人沈某被盗窃一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沈某的陈述:2017年5月23日凌晨约2时许,我和我的家人在家吃完宵夜后各自回到房间休息,直到早上约8时30分左右,我起床后来到客厅发现异常,看见客厅很乱就怀疑我家被盗窃了,我去查看家内的物品,发现放在沙发上的两个钱包不见了(钱包内放有身份证及银行卡),放在客厅吧台的一只劳力士手表、玉翠铂金项链及黄花梨手链不见了,放在家门口的轿车内一个包内的所有现金没有了,我再来到家内的杂物房内发现杂物房的窗户被破了,我就知道是小偷敲碎了玻璃进来实施盗窃的,我马上拨打电话报警了。被盗的物品有:港币60000(陆万)元、人民币50000(伍万)元、美金1000(壹仟)元(美金折合人民币约1万元),一只劳力士牌手表,价值约100000(拾万)元,玉翠铂金项链一条,价值约50000(伍万)元;黄花荔手链一条,价值约10000(壹万)元。3、证人朱某的陈述:2017年5月25日中午大约12时许,有一名男子来到我们典当行(东莞市鸿福典当行)当了一只型号W337370劳力士手表,手表镜面有些烂,表链是间隔金,当时这名男子跟我说他朋友欠他的钱,用这块表抵给他,这名男子说现在没钱用,就拿这块表来当,说完之后就把这块表拿给我,我看了一下这个表,就说如果卖就一万元左右,如果是当的话只能够当八千元,最终这名男子就说当,我就开了一张当票给他,他拿了八千元就走了。当时我有向这名男子索取这块劳力士手表的发票,但他说是他朋友欠他的钱,只给了他手表而没有给发票,只提供了他本人的身份证。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刘某松就是于2017年5月25日12时许到其工作的东莞市鸿福典当行典当劳力士手表的男子。4、当票,证实劳动士手表(镜面烂)在东莞市鸿福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了8000元人民币。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劳力士手表(型号W337370)一块,价值人民币20000元,铂金手链(型号PT950)一条,重约51.63克,价值人民币16676.49元。并已告知了被害人沈某及被告人刘某松。6、搜查笔录、缴赃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5月2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松家中(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环城西路255号二楼)扣押了赃款壹万元人民币;随后在被告人刘某松的姐姐家中(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岳家庄大道保险公司家属楼102房)扣押了外国币贰拾捌张(面额有伍万元、壹万元、2000元等)、玉珠白绿色一只、玉黑色一只、玉白绿色一只、孙某诞辰150周年纪念币(5元)三枚、木珠串手链(棕色)一条、木珠串手链(黑色)一条、白色金属项链(珠仔形)带玉坠一条;同年5月30日15时许,在东莞城区运河西二路18号A6商铺扣押了赃物劳力士手表一只。上述物品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沈某。经被告人刘某松辨认,上述物品均是其于2017年5月23日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石桥豪苑山庄D巷11号入户盗窃得来的。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石桥豪苑山庄D巷11号。8、被告人刘某松的供述:2017年5月份,我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老城桥头市场附近一出租屋暂住,23日晚上23时许我从住地出来转转,走到好宜多坐了一部摩托车到了玛莱医院十字路口下了车,到处看看,走了一个圈到了一个别墅区(淡水豪苑山庄)后面,有一家别墅在装修用铁皮围住,刚好那里有个缺口,我就从那里进去别墅区,爬入当前一家别墅围墙,进去走了一圈没有看到有人有灯亮,又翻墙到后面一家别墅在那里躲了十来分钟左右,看见对面有一家别墅亮着灯有人在,我在车后面躲着,刚好有保安巡逻,一直在车后面躲着一个多小时,才过去别墅窗户用手敲了一下玻璃,感觉玻璃很薄,我就在别墅旁边找到一把螺丝刀,到回窗户用螺丝刀撬了一下玻璃,玻璃破了一声,我看到旁边有一对白色的手套还有一条抹布,我穿上手套拿那条抹布用螺丝刀一块一块把玻璃拿下来,边撬边看看后面有没有人,玻璃拿下来后我就爬进去(淡水豪苑山庄D巷11号),进去后,看见沙发上有一个女式手提包,拉链已经开着,有个钱包打开里面有一千多元还有两个玉玺,我就拿出来放到口袋里面,往客厅走到一间书房有台电脑,打开抽屉没有东西,我在客厅酒柜台看见一个手表就拿到口袋里,我往大门旁边柜子走过去,看见上面有两个盒子,打开盒子拿了两把车钥匙,一把是奔驰钥匙,别一把车钥匙不祥,我马上就往进来的地方出去,到了一辆奔驰前用钥匙把车门打开,里面有个手提包,我将包拿出来把车门关上,在车门边把手提包打开,里面的钱我放进我口袋里,手提包里面还有木手链二串、三个五元纪念币一起拿走,我就把手提包还有两把车钥匙放在车的边上,往进来的方向逃走,走出别墅区,我在大路上叫了一辆摩托车载我到好宜多周边下去,走到水果街处叫了一辆摩托车载我到排坊维也纳酒店后面下了车,接着再叫了一辆摩托车载我回桥头市场出租屋里面,经我点算了一下钱,大概人民币一万三千多元,港币四万一千元左右,一些外国钱币,三个五元纪念币,劳力士手表一个,木手链二串,玉石等。早上6时左右我收好行李,到惠阳区客运站问工作人员有没有去梅州市梅县以及龙川的大巴车,工作人员跟我说大巴车的时间,我没有坐,我叫了一部出租车载我到惠州市三栋吃了个早餐,叫了一部滴滴打车载我到惠州四角楼下车,看到一辆大巴车回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我就上了车,我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下午14时左右吃点东西,我到一家茶庄坐了二十分钟左右,就去还我欠下的赌债,还了一个叫“细鬼”的人一万三千六百元港币,另外一个叫“阿议”的一万两千五百元港币。之后我在一个地方坐着,等我老婆下班一起接小孩吃饭,吃饭的时候我给了老婆一万元人民币。我老婆带着小孩回家后,我在寻乌县找了个旅馆住了下来,第二天坐车到梅州市梅县玩了一天,后坐车到了东莞市富花园,坐了一部摩托车到下桥水果市场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坐车到主山用港币兑换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左右,坐车到古还市场去找了一家当铺,我拿出盗窃来的劳力士手表,给当主看,当主问我当还是卖,我问当多少钱卖多少钱,当主说值一万多元人民币,我就把劳力士手表包好拿回来,准备走时犹豫了一下,再问老板最多值多少钱,当主说八千元人民币,要拆开来看我说好,当主拆开后说没有问题,要身份证登记开了一张当条给我,之后我坐了一部出租车回下桥住了下来,第二天坐车回惠州市汽车总站,18时左右叫了一部滴滴打车到了惠州四角楼下车等车回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回到寻乌县旅店住下后连续打扑克牌,直到5月29日22时许,在旅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9日22时许,在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翔丰酒店后面停车场将被告人刘某松抓获归案。10、痕迹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石桥豪苑山庄D巷11号现场一楼阳台北侧防盗网上试剂显现拍照提取的手印痕迹1枚,经鉴定与被告人刘某松的右手指捺印样为同一人所留。11、国家外汇管理局惠阳支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7年5月11日、5月23日港元兑人民币中间价分别为:100港元兑人民币88.676元、88.19元。12、物证照片及视频资料、监控截图,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并制成光碟;被告人对物证照片、视频资料、监控截图辨认、指认。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量刑建议外,其余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严秋红物质损失人民币11480.84元;退赔被害人沈小娜物质损失人民币3915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翟雄文人民陪审员 叶稳亮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