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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国祥与曾确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祥,曾确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2057号原告:高国祥,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朱博,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轩瑞,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确松,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原告高国祥与被告曾确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审理,2017年10月23日,原告高国祥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国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3134元,由原告高国祥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兰审 判 员  胡灵平人民陪审员  邹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