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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小静、李楚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静,李楚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静,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楚振,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楚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楚振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小静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2元(以15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利息标准,自2017年6月23日起暂算至2017年10月20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206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36元,上述款项共计16214元。但被执行人李楚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楚振银行存款1621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