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思谋、劳干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谋,劳干春,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黄思谋,男,19765年5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凌云县。被执行人:劳干春,男,1981年12月16出生,住所地凌云县。被执行人:梁伟,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凌云县。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人黄思谋与被执行人劳干春、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劳干春、梁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劳干春、梁伟在规定期限内按(2016)桂1027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劳干春、梁伟与申请人黄思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宗武审 判 员 梁福德人民陪审员 卜 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冉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