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江翠珍与杨振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翠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振欣,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小桃花巷**号。身份证号:3601031982********。被申请人:江翠珍,女,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江翠珍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振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23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振欣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53号3单元601室,东湖区胜利路时代广场南段0101室、1201室,东湖区胜利路40号一、二楼南面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53号3单元601室,东湖区胜利路时代广场南段0101室、1201室房产的保全措施,并以其与担保人王迪珍、杨振宇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40号一、二楼南面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上述申请被解除房产的保全措施,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杨振欣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53号3单元601室,东湖区胜利路时代广场南段0101室、1201室的房产。二、立即查封杨振欣与担保人王迪珍、杨振宇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40号一、二楼南面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中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