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关淑云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淑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淑云,女,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县伊通镇。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淑云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淑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关淑云在自己的租住的平房内多次容留张某1、张某2、侯某三人实施卖淫的违法活动。因关淑云为三人提供卖淫场所,所以三人每卖淫一次获利20元的给关淑云提成5元;获利30元的给关淑云提成10元。2017年8月3日关淑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淑云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卖淫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淑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美—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