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赔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赖兴贵与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兴贵,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赔初21号原告赖兴贵,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骆礼全,男,汉族,1949年10月8日生,系由重庆公众河流环保中心推荐,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009351448H),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大南街269号。法定代表人蒋明河,镇长。委托代理人姚克卫,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兴贵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主体资格有误,原告赖兴贵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赖兴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兴贵撤回行政赔偿起诉。审 判 长 沈远东人民陪审员 张志辽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