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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良波寇德英与王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波,寇德英,王光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29民初1091号原告:许良波,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寇德英,女,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王光均,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许良波、寇德英诉被告王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良波、寇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光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良波、寇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光均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被告王光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8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依法判决。被告王光均未作答辩。原告许良波、寇德英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王光均出具的《借条》、银行历史活期明细表。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7日,王光均出具《借条》向许良波、寇德英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8月10日前归还。2015年8月8日,寇德英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将出借款10000元转至王光均6217996900001918953账户。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光均未予归还。许良波、寇德英收款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其约定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许良波、寇德英依约将出借款项交付王光均,王光均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王光均逾期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许良波、寇德英请求王光均归还借款1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光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许良波、寇德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王光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