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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树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1036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树新,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2017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指定辩护人李玲玲,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树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瑞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树新及其辩护人李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树新伙同他人采取碰撞被害人分散其注意力的方法,在安阳县曲沟镇武旺村庙会上扒窃被害人张某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875元。2017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树新伙同他人采取碰撞被害人分散其注意力的方法,在安阳县水冶镇北固现村庙会上扒窃被害人王某玫瑰金色VIVO牌X9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382元。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树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树新退出赃款人民币6257元。2、被告人刘树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树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张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盗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62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树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树新本案所犯罪行系漏罪,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自愿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树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树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