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方星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星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46号罪犯方星星,冒名“徐厚果”,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安徽省宿松县人,汉族,文盲,打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4年8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方星星于2012年2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该犯因使用假姓名徐厚果及余漏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提回重审。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温瓯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赃款及赃物,其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方星星于2013年6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星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星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775分。考核期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345分,获得表扬5次;本次交纳退赔款人民币7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星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星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