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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理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理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理斌,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2012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4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被罚款五百元;2014年11月15日被因赌博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理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理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朱理斌在临海市米兰城市风尚酒店、白云商务酒店、果然主题酒店等处房间内,以“十三道”的方式召集孙某等参赌人员赌博,共开设赌场三日,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17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朱理斌在临海市果然主题酒店8310房间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理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三个等物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账单、图片、住宿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酒店进出人员进出详细等书证;证人张某1、刘某、孙某、杨某、王某1、沈某、章某、王某2、侯某、程某、虞某、唐某、冯某、王某3、张某2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朱理斌的供述;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辨认、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理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理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理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理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理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三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