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金色谷物粮豆贸易有限公司、陈殿军、邓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大连金色谷物粮豆贸易有限公司,陈殿军,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程婕,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麻胜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金色谷物粮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陈殿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殿军,汉族,住大连市。被执行人邓平,汉族,住大连市。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陈殿军银行存款2163679.38元,现尚有57105.5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4执18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