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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海山与陈爱华、郭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山,陈爱华,郭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513号原告:黄海山,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陈爱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告:郭昳君,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原告黄海山与被告陈爱华、郭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黄海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黄海山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