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海山与陈爱华、郭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山,陈爱华,郭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513号原告:黄海山,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陈爱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告:郭昳君,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原告黄海山与被告陈爱华、郭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黄海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黄海山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