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世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世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5910号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哲镐。被告:赵世亚,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世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