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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世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世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5910号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哲镐。被告:赵世亚,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世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