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3民初5767号原告:刘某,女,201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理人:石某,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天,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军,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刘某为与被告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远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培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天、被告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7年7月29日晚,周海军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四明东路西往东行驶,21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时,车辆右前角及车身右侧分别与从通往原三横菜场弄堂东往南左转弯驶入东江路由石某及余培培驾驶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余培培、电动自行车上乘客刘某、石传静和石宇泽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周海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相对于其自身和刘某人身伤害以及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无号牌“菲利普”电动自行车车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余培培相对于其自身和石传静、石泽宇人身伤害以及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无号牌“豪跃”电动自行车车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情况:刘某伤后共花费医疗费5615.21元(其中被告周海军支付1651元),并住院10天。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周海军名下,但事发时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刘某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石某承担赔偿责任。五、经法院确认的原告各项损失:1.医疗费5615.21元;2.护理费1680元(168元/天×10天);3.住院伙食费300元(30元/天×10天);4.营养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5.交通费500元(其中被告周海军支付400元);6.住宿费450元;7.精神损害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8.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8545.21元。六、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海军赔偿13093.21元。被告周海军答辩称:原告的部分损失不合理。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被告周海军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核定为8545.21元。前述金额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的金额为5915.21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的金额为2630元。因本案还有其他伤者,故被告周海军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2074.76元[5915.21元÷(5915.21元+2542.4元+2376.55元+17676.1元)×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2630元,合计4704.76元。剩余3840.45元由被告周海军赔偿80%即3072.3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7777.12元,该款已经支付2051元,尚应支付5726.12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周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养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远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