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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业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业春,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关业春,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冯云,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立案执行浦北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关业春、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审判员 李 闹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宾华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