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9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274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朱 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