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曹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5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99年6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学生,住住漳县武阳镇武阳路**号。身份证号码:6224281999********。被执行人肖某,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甘肃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武阳镇城关村西街��*号。身份证号码:6224281984********。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5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肖某赔偿申请人曹某各项费用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7.5元,案件执行费582元。肖某到期后拒不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规避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及不动产等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也认可。经征询申请人曹继鹏(法定代理人曹华)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某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高令,移送公安机关协查临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爱林审判���温云成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