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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永昌九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九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82号之一被执行人:永昌九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水源镇。法定代表人:徐茂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永昌九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依照本院(2017)甘0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缴纳案件受理费6297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永昌九源麦芽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已全部抵顶给另案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