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中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邓国根、南昌市农业局拍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根,南昌市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邓国根,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农业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胡荣棣,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国根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农业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国根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