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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9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贾向民与邱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向民,邱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9244号原告:贾向民(KA,HEUNGMAN),男,1955年3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婉玲,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向民(KA,HEUNGMAN)诉被告邱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向民(KA,HEUNGMAN)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贾向民(KA,HEUNGMAN)负担。审判长  童宙轲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朱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