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韩香菊与贵德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香菊,贵德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843号原告:韩香菊,女,回族,1979年10月0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贵德县。被告:贵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德县栅门街与西大街交叉口西北150米。法定代表人:谢峰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香菊诉被告贵德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香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香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香菊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智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银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