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有龙、贾挖么多吉与马富贵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有龙,贾挖么多吉,马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62号申请人马有龙,男,回族,1969年1月5日生,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贾挖么多吉,男,藏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马富贵,男,回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马有龙、贾挖么多吉与被申请人马富贵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13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6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富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出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有龙、贾挖么多吉要求的11000元非借款而是因合伙做生意产生的欠款,故应由被申请人马富贵与其合伙人马福保二人承担。申请人马有龙、贾挖么多吉要求发出的支付令与事实不符,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6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5元,由申请人马有龙、贾挖么多吉负担。审判员刘延林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生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