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0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洪彦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洪彦,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83-2号申请执行人:邢洪彦被执行人:张坤本院在执行邢洪彦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7日向张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坤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坤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