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小稳、刘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稳,刘宏伟,张某,刘德明,李永喜,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稳,女,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宏伟,男,200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刘宏伟之母。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德明,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李永喜,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张帅,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宏伟、张某、刘小稳、刘德明与李永喜、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永喜达成和解并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