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欧阳新与韩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新,韩攀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1499号原告:欧阳新女,男,1970年10月25日生,住江西省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攀攀,男,1991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阳新女诉被告韩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新女及诉讼代理人王琰、被告韩攀攀诉讼代理人甘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新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经济往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被告韩攀攀辩称:向原告出具一张25万元的借条属实,但我也归还了原告部分借款,证据我也会提交。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8月份,被告韩攀攀为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欧阳新女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此款因生产需要,今借人:韩攀攀。”之后被告也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不及时偿清原告借款,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攀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新女偿清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韩攀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江舟审判员 毕国梁审判员 唐春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馨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