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孙某某车辆,经反馈被执行人孙某某有车牌号为宁A*****的金杯牌车一辆(2010年3月登记注册)。4.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孙某某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孙某某无土地及房产登记。5.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经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谈话,其以被执行人孙某某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金杯牌车一辆无执行价值为由,自愿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孙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某某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5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