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友福、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友福,王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364号原告:大荔县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恩、颜晓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友福,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钊宁,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城关街道。原告大荔县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友福、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荔县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荔县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娟莉审 判 员 杨 冬人民陪审员 张冰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院印)书记员周婉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