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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大寨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大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629号罪犯袁大寨,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以袁大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十四万四千六百零二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该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常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3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5日止)。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袁大寨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袁大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大寨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袁大寨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袁大寨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袁大寨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大寨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九日(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