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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来委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来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68号罪犯黄来委,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以黄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400.65元。其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来委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97号刑事裁定,对黄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来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2235分,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积分2785分,兑换表扬4次。该犯本次缴纳退赔款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来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来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