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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合能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合能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合能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现代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677175320R。法定代表人:傅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44659668B。法定代表人:窦雁河董事长四川合能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26049元,现因被执行人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广汉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