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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特克斯78团伊帅庄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78团伊帅庄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1249号原告: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齐勒乌泽克乡托二特库勒村。法定代表人:方国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刚,系伊犁州佳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特克斯78团伊帅庄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犁州特克斯七十八团青年路1巷一号。法定代表人:郭强,职务不详。原告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