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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劲、李升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劲,李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劲,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升华,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李劲申请执行李升华责令退赔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108刑初2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升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升华退赔申请执行人26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升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均未有能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升华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劲未实现的债权为26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升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升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08执515号李劲申请执行李升华责令退赔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