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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赖爱平、卢秀芳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爱平,卢秀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爱平,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浙江省三门县。2017年2月1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何晓佳,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秀芳,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党支部书记,住浙江省三门县。2017年6月2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程琳琳,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爱平、卢秀芳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赖爱平、卢秀芳及本院通过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何晓佳、程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赖爱平在担任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佳岙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时任三门县浦坝港镇佳岙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卢秀芳共同侵占村集体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赖爱平、卢秀芳共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2012年11月,被告人赖爱平、卢秀芳以佳岙村委会名义通过舒某2向舒某1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新农村建设,并以收款不入账的方式进行开支。2013年初在归还舒某110万元后,剩余的10万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予归还。2016年1月25日,舒某1向本院起诉,2016年5月4日本院判决佳岙村委会应当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73343元。2016年8月15日赖爱平归还1万元给舒某2,后本院先后于2016年11月10日和2017年5月8日分两次从佳岙村集体账户强制执行人民币168967元。该未归还的10万元除支付给卢某12万元外,其余8万元被赖爱平、卢秀芳用于个人事务支出。二、被告人赖爱平单独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1、2014年8月,被告人赖爱平从村集体账户报销并领取佳岙村委会应当支付给朱某的人民币43840元货款后,将上述公款用于个人事务。直到2016年朱某向本院起诉并判决佳岙村委会限期还款后,被告人赖爱平才不得不支付人民币25000元,仍有18000元尚未支付。2、2013年2月,被告人赖爱平从村集体账户报销并领取佳岙村委会应当支付给毛某的人民币29575元货款后,将上述公款用于个人事务。直到2016年毛某本院起诉后,赖爱平才不得不将上述款项支付。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赖爱平支付给朱某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赖爱平、卢秀芳赔偿了佳岙村委会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赖爱平、卢秀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舒某1、舒某2、卢某1、陈某1、陈某2、林某、陈某3、卢某2、朱某、郑某、毛某、卢某3、姜某、沈某的证言,职务证明,借款协议、承诺书,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诉讼材料、人民法院执行划款凭证、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结果,佳岙村两委会议记录、佳岙村集体会计、记账凭证、佳岙村2014年6月份收支明细、佳岙村信用社账户明细,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现金缴款单、佳岙村委会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爱平、卢秀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赖爱平涉案金额人民币153415元,被告人卢秀芳涉案金额人民币80000元,数额均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秀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爱平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赃,且村集体经济损失得到挽回,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爱平、卢秀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爱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卢秀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良挺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何金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黄江南代书 记员  杨 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