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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9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翊与陶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翊,陶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9975号原告:张翊,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陶圆圆,女,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翊诉被告陶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翊负担。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