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9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翊与陶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翊,陶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9975号原告:张翊,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陶圆圆,女,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翊诉被告陶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翊负担。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