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洪宝与辽源市西安区光大机械厂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宝,辽源市西安区光大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宝,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光大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区。申请执行人陈洪宝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光大机械厂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洪宝于2017年7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基利审判员 王文宝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沐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