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顺吉与延吉市鸿迈农业机械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吉,延吉市鸿迈农业机械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6018号原告:张顺吉,男,汉族,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街。被告:延吉市鸿迈农业机械经销处,住所延吉市朝阳川镇。负责人:沈军,经理。原告张顺吉诉被告延吉市鸿迈农业机械经销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顺吉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楚仙花 来源:百度“”